我省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判决生效
2009-07-04 09:30:21   来源:无锡日报

  7月3日,是锡山区法院审理的李华荣、刘士密盗伐林木、破坏道路安全案上诉的最后期限。截至昨晚下班时,两名被告均未向法院提起上诉。这意味着,我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只经过一审便告终结,根据昨晚起生效的判决,两人近期须补栽10年树龄的意杨19棵,并自植树之日起管护这些树木一年六个月。

  2008年12月15日,李华荣、刘士密等人在沪宁高速公路无锡市锡山区梅村段盗伐防护林中的意杨树19棵(10年树龄),计3.9立方米。案发后,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华荣、刘士密盗伐树木的行为,在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同时严重破坏了高速公路路基养护,造成了行车重大安全隐患。为此,检察机关以破坏高速公路公共环境为由,以环境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向锡山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又以违反《森林法》规定构成犯罪为由,对两人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高速公路旁的防护林带,具有防风固沙、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等作用。锡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的盗伐行为造成了国家财产损失,并且导致高速公路相关路段防护林出现缺口,使路面产生横向风流,给车辆行车安全带来重大隐患,破坏了沪宁高速公路的道路环境和行车安全。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环境恢复责任,故判决被告李华荣、刘士密在锡山区农林局指定范围内共同补种意杨树19棵(相同树龄),并从植树之日起管护一年六个月。补种树木及管护期间,由无锡市锡山区农林局负责监督。在刑事案件审理中,锡山区法院依法判决追究两人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李华荣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判处被告人刘士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了解,这起案件,是无锡市去年5月成立环保专门审判机构以来审结的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为全省乃至全国对公益诉讼的探索提供了样本。与此同时,案件的审判让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人为不法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从而保障了生态环境的和谐稳定。(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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