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集体土地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结合新的《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管理办法》,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与房管部门日前联合制定了《关于集体土地房地产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统一明确了集体土地房地产初始、变更、抵押三种登记形式的办理规章。
《意见》规定,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新批集体土地,由申请人持合法用地批文向国土部门申请《集体土地使用证》,再携本证和有关材料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在转租集体土地上建成房屋的,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意见》明确,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处分抵押财产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或以其它合法形式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上的非住宅时,应当先由国土部门审核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意见》还指出,由申请人凭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房地产抵押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先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再凭《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向国土部门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不得抵押。(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