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放宽政策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2008-11-07 08:20:03   来源:无锡商报
  加大社会保险补贴

         对本市户籍创业扶持对象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业主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投资兴办企业并带动5名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的,可按照所办企业应为投资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请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对自主创业主体投资兴办的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吸纳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可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申请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兴办的其他实体,吸纳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大龄人员就业、夫妻双方失业、有子女读书单亲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申请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50%补贴。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按规定累计不超过3年。

  对困难群体实行开业补贴

         本市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可按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申请一次性领取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并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其他非在领失业保险金的本市城镇“4050”大龄人员、夫妻双方失业、有子女读书单亲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等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3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对无业残疾人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经残联审核,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3000—5000元,具体补贴办法由市残联等部门制定。

  扩大培训补贴政策

  对本市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及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按规定实行免费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以上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各项税费减免、社保补贴、信贷扶持等优惠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政策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扶持创业五年将投1亿元

         为提高创业者的能力,我市将进一步完善创业培训体系,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力争2008年至2012年五年内,全市创业培训4万人以上。同时,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建立创业实训(见习)制度,在我市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的产业中确定一批创业实训(见习)基地,为经过创业培训拟进行创业的人员提供1至3个月的实训(见习)服务。

         此外,我市还将建立促进就业和创业专项资金。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开发、开业补贴、创业实训补贴、租金补贴等,2008年至2012年五年内,全市扶持创业资金将累计投入1亿元。(张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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