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锡城居民医保政策大调整 参保范围扩大
2008-11-03 08:27:27   来源:江南晚报

  扩大参保范围、提高筹资标准、扩大财政资助对象、提高医保待遇水平……11月2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无锡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无锡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意见》,新政策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范围扩大 筹资标准提高

  据介绍,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在原规定范围的基础上,明年起扩大至在市区各类高等院校中的在校大学生、市区幼托机构的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原筹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均提高30元,提高后的标准为:大病医疗统筹:本市在校学生或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少儿每人每年130元;本市户籍的老年居民和其他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380元。基本医疗统筹:本市在校学生,或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少儿每人每年380元;本市户籍的老年居民和其他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580元。

  补助对象扩大 标准提高

  个人筹资标准提高后,财政补助对象扩大,同时补助标准也将提高。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均实行财政补助,其标准将适当提高:本市在校学生,或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少儿每人每年补助,由原50元提高至80元;本市户籍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老年居民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每人每年补助由原250元提高至280元;本市户籍的其他非从业居民,由原无财政补助,调整为每人每年补助80元。通过财政补助以后,尽管个人筹资标准提高后,但相当于个人负担并没有增加,一些人群的个人负担相反还减轻了。此外,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居民,原来居住满15年后才能享受财政补助。现调整为居住满3年后享受财政补助。

  资助对象扩大 还可申请救助

  为减轻困难人群就医负担,新办法还扩大了财政资助对象。参保居民中,按规定个人缴费部分(大病医疗统筹)全额由财政资助的对象,由原低保家庭人员,扩大至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此外,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后,医疗费用仍负担过重,凡符合《无锡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居民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医疗机构类型不同 支付比例不同

  另据悉,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的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费用,在居民医保基金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居民医保基金由原按费用多少确定不同支付比例,调整为按医疗机构类型确定不同支付比例。具体为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就医的为80%;在本市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为60%;转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为50%。参保人员在上述医疗机构发生的年累计医疗费用超过最高限额的,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此外,参加基本医疗统筹的人员,除享受上述大病医疗统筹待遇外,发生的其他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年累计最高限额,由原900元(含900元)提高至1200元(含1200元)。最高限额以内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变。 (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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