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锡出台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规定 |
| 2008-10-31 09:33:47 来源:江南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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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有检察机关撑腰了 10月30日,记者从最新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中了解到,以前一些“没人管”或个人“管不了”的环境污染事件,现在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公众利益酌情起诉。这对于环境污染制造者来说无疑是个震慑。 有关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当受到侵害的不是个人,而是一个群体的时候,往往没有人站出来提起诉讼,这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经常能够遇到。一旦环境受到侵害,那受害者是群体的可能性更大。尤其是水污染,影响的可能是居民的饮水安全和正常生活,如果不马上提起诉讼,会导致环境公益遭受进一步损害,或者环境污染后,一些原本该负起责任的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有行动,检察机关经过审查确认,就会提起公益诉讼,为受害群众讨个公道。受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为案件第三人。如果公益诉讼成立,人民法院可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被告承担环境恢复费用。无锡市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陈江表示,公益诉讼的案源,主要来自群众来信来访、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一些侵害环境公益的问题。 这个“规定”中还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支持和督促环境污染诉讼的权力。据了解,在现实情况中,有些人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确实受到了环境污染行为的侵害,想起诉,但又因证据收集困难,或者诉讼能力缺乏等原因,未能起诉。而现在,只要受害人请求当地检察机关帮助。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情况属实,就会以“支持诉讼”方式介入,并要求环保、卫生等部门通过监测、化验等方式提供相关证据。同时,检察机关对一些环境信访重点问题予以关注,当发现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环境监督职责的部门,依法应当进行查处却未有“行动”,检察机关将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如果已经依法进行过行政处罚,但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尚未处理,检察机关可以督促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环境监督职责的部门起诉。(石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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