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7月21日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无锡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出台,对我市就业、失业登记进行进一步的规范。此办法将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其就业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以及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其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时间等情况。
另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现处于无业状态,失业前在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到居住所在地街道(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