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可由消委会、12315等维权组织依法帮助快速调解。但企业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时,却无法请求“老娘舅”帮助调解,因为没有适用法规。7月2日,有关人士谈及此事时认为,企业法人与公民是平等的法律主体,《消法》应作相应调整,将企业法人纳入保护范畴。
位于南长区的“新美亚”电路公司向无锡某电子有限公司订购硒鼓已有6年多,硒鼓是激光打印机的耗材。最近,硒鼓质量问题引起“新美亚”负责人的注意,他发现,公司所购硒鼓有的还未使用就发生渗漏现象,有的使用没多久打印出来的纸张就字迹不清了,公司人士反映这已是多年来的老问题了。6年来,“新美亚”向该公司购买的硒鼓总额已达60多万元。而有关人士介绍,正宗硒鼓一般可以打印6000张纸,否则属于水货。于是,该公司向南长区迎龙工商所投诉,称硒鼓产品质量问题给该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要求销售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工商部门人士立即开展调查,和该品牌硒鼓生产厂家、无锡某电子公司人士一起对“新美亚”最近所购的未使用的8只硒鼓进行鉴定,鉴定下来其中有3只是假冒产品,厂家还出具了鉴定报告。但在协调过程中“老娘舅”遇到了难题。《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损受本法保护。也就是说,“新美亚”是法人,不属于消费者范畴,且其购买的硒鼓也不是生活消费品,而是用于经营活动,“老娘舅”不能依法帮“新美亚”就索赔一事进行调解。企业要维权,要么与对方自行协商,要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新美亚”人士则表示,少了“老娘舅”,双方协商更费周折,而且诉讼程序至少要三五个月,对企业来讲耗时耗力,时间长了难免影响经营,希望建立企业索赔快速通道。
在法院工作了10余年的徐法官说,现在的《商标法》《产品质量法》,也只是规定工商、质监部门可对此作出相关处罚,消委会要介入的确无法可依。她和有关律师均认为,其实法人和自然人是平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对法人因购买的用于经营活动的消费品而受到侵权时,也应纳入《消法》调整范围。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