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吸毒者戒毒的首选
2008-06-18 10:42:36   来源:江南晚报

  主动投案可免处罚

  [条文摘录] 《禁毒法》第六十二条,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记:《禁毒法》实施后,吸毒是否算犯罪?

  谈:《禁毒法》明确了吸毒行为、吸毒成瘾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不是犯罪。吸毒行为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但是,吸毒者具有某些行为,如非法持有毒品的、强迫欺骗他人吸毒的、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通风报信的、容留他人吸毒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等,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既然吸毒不是犯罪,那么如何理解公安机关对涉嫌吸毒者的强制检测,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强制检测?

  谈:吸毒虽然不是犯罪,但是一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于发现的可能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可以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果对方拒绝到检测场所,在检测场所提取尿样时进行反抗、抗拒检测等,致使检测无法进行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主要指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后,警方可以采取强制检测。

  记:有关“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将不予处罚”的规定,这一点如何理解?

  谈: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是指在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吸毒人员的吸毒事实前,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个人身份信息,和相关吸毒信息的情形。吸毒人员由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吸毒人员送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视为主动登记。而吸毒人员自行到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是指戒毒医疗机构已接受吸毒人员并开展戒毒治疗的情形。上述两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对吸毒成瘾或毒瘾尚未戒除的吸毒人员,符合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做出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决定。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链接:《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的高度对禁毒工作涉及的领导体制、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国际合作等各方面工作进行了规范。该法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确立了禁毒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并规定了禁毒经费保障机制。(蓉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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