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样之二:上屋抽梯
[招术]利诱员工作“承诺”
在手法上,以“个人参保、单位补贴”的名义诱导外来民工,让其尝到“甜头”再写下不追究参保问题的承诺书。这样老板既能逃避社保缴费,又断了员工反悔、投诉的后路。
[投诉]一纸个人“承诺书” 机修工要求参保遇麻烦
去年9月来锡打工的机修工小史近来很郁闷。有个安徽老乡告诉他,在无锡参加社会保险满10年的就可在这里落户了。前几天,当他向公司提出参保要求时,老板不答应。
小史反映,他所在的公司只有三十多名职工,大多是外来人员。去年年底,老板表示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又说外地人在无锡参保缴费将来是带不走的,签了劳动合同也没多大好处。后来,老板说每月给大家发点社保补贴费,条件是每人必须写个承诺书。文中说明个人已在老家参保了,现在公司拿了社保补贴,并作了决无虚假、决不反悔的承诺。不少民工们觉得这样实惠,就照着做了。小史说,原来他的工资是1400元,今年起每月加了100元“社保补贴”。但在个人承诺书中,他按老板的要求,把工资写成1200元、参保补贴300元,当时没想到这里面有诈。现在老板表示,要么维持现状,要么按1200元的工资标准签订一年合同,参加社保。这让小史进退两难。
[支招]私下“协议”无效力 参保缴费属强制性义务
对小史的自愿承诺书,权威人士认为不具有合法效力。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这是法定强制性义务,任何私下签订的不参保协议和个人参保承诺,都是违法行为。
有关人士介绍,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缴费,或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约定,在劳动者工资之外另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由劳动者以个人名字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续保的,一旦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费用,或者要求补缴个人缴费与用人单位缴费的差额,以及要求将个人参保改为单位参保的,劳动保障部门都将作出这样的裁决: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申报手续,双方均应补缴社会保险费。从公平原则出发,劳动者应将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本人的社会保险费用返还给用人单位。像机修工小史作出的承诺就吃了大亏,等于无形中自行降低了200元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