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每月应向职工支付两倍的工资;满一年不订合同的,即视为双方已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条款明明白白地写在今年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里。但近日记者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信访接待部门采访时却听到不少投诉:为规避相关法律责任,一些老板在签订劳动合同问题上有不少“花招”。
花招之一:掐头去尾
[招术]工龄计算“从零开始”
这一招是老板利用员工们想“保饭碗”的心理,从签订劳动合同时起计算工龄,由此抹掉老职工以往的连续工龄,连单位拖欠的节假日加班费等也一笔勾销。由此,用工单位可“节省”一大笔开支。
[投诉]追讨13年工龄 一“城市美容师”申请仲裁
“哪怕砸了饭碗,也要打官司讨公道”,48岁的孙贤凤如是说。她向本报反映,来锡打工后一直做环卫工作,节假日也不休息,可从没拿过加班费。过去单位不肯跟外来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今年年初,单位主动提出订合同的事,大家都很开心。“我在无锡整整干了13年,没想到,单位对以往的连续工龄不认账,并拿出一份空白合同让员工签名。单位负责人说想干的就签合同,不想干的可以走人。对这一做法,外来民工都有意见,可大家都是四五十岁的人了,不签合同就等于砸了自己的饭碗,进退两难。”
孙贤凤请了律师打官司,现已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依法向单位追讨过去13年的工龄,要求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过去多年的加班费。
[支招]民工社保可追诉 视其用工“身份”区别对待
权威人士介绍,外来务工人员对以往的连续工龄及其社保缴费有追诉的权利,但在实施中要视其具体用工“身份”区别对待。如果劳动者过去不属劳务工对象,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其工资列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的,可从《劳动法》实施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最早溯至1995年1月1日止。凡用人单位在2001年1月1日前使用劳务工时,有劳务费开票凭证或劳动部门对劳务工的审核凭证或劳务协议等依据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2002年之前社会保险的申诉请求,有关部门将不予支持,但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补缴的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