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首次统一标准,细分6种逃逸、5种自首情形新《意见》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1月28日获悉,无锡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在省内首次对交通肇事逃逸以及自首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并公布了刑事和解后仍必须判处实刑的8种情形。据悉,该《意见》统一了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处理尺度,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以往司法机关在处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过程中,考虑到肇事者多是过失犯罪,只要落实赔偿事宜,并与受害者家属达成协议,案件就多以刑事和解的方式了结。即肇事者只作民事赔偿,不受到刑事处罚。此次各部门为了对严重交通违反行为加强打击,《意见》规定肇事者具有8种情形之一,且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在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后,仍应当依法起诉并判处实刑,但可依法从轻判处。这8种情形分别为:饮酒、吸食毒品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车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实际载货或载人超过行驶证核载标准50%的;机动车超速50%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交通肇事后妨碍调查处理,殴打处警人员,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据了解,随着锡城机动车保有量激增,交通事故数量有所上升,驾驶人肇事逃逸也呈现上升趋势。司法部门在办理案件时,由于道交法对逃逸和自首规定较笼统,在具体情形认识上略有偏差,导致同样一个行为在不同环节、不同地区可能出现不同的认定结果。新出台的《意见》则明确规定了6种应认定为肇事逃逸的情形,分别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无故离开医院,或者给伤者或其亲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司法机关调查期间逃匿的;离开现场,且否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当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肇事后逃逸的。
同样,该《意见》对于自首情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主动报警或者委托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肇事事实的;抢救受伤人员或者主动保护现场,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途中或者事后能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案,如实供述肇事事实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委托他人或者主动打电话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如实供述肇事事实的;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的。
采访中市交巡警支队法宣科有关人士表示,新《意见》出台后,及时救助伤者、保护现场的肇事者,要比事后投案的肇事者获得更大程度的从宽处理,而各类逃逸者则会受到严厉处罚。公检法司各部门按照统一标准相互配合、制约,也将有利于提高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处理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容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