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公司的股东 法院辨出真假
2010-07-28 09:00:04   来源:扬子晚报  

  近日,南长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要求确认其不是公司股东的股权纠纷案,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要求其支付诉讼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原告张敬明诉称,环球公司成立时假冒其出资,将其错误登记为股东,遂请求法院判决其不具有环球公司的股东资格。被告环球公司辩称,张敬明就是公司股东,并且已经行使了股东权利,其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经过调查,确认环球公司成立时,股权分别登记在赵建国、张敬明和陈琪三人名下。另外,在公司设立材料中包括公司章程、张敬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四份文件签有“张敬明”字样。原告张敬明本人对字样的真实性予以怀疑,法院遂将此材料提交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文件上“张敬明”字样非其本人所写。

  被告公司称,当时股东在公司登记时是委托中介办理相关手续的,签字虽非张敬明本人所写,但所有材料均为其本人知晓并认可的。接着,环球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公证书一份,证明赵建国曾收到以张敬明名义发送的电子邮件,能证实其与赵建国讨论了有关公司回购股权事宜并参与了公司与上海某公司合作协议的草拟过程。张敬明认可发件人邮箱是他本人申请并使用的,但又称该邮箱为其工作单位共用,并表示邮件均不是其本人所发。法院使用张敬明提供的密码进入电子邮箱,确认:2006年期间,该电子邮箱发出的电子邮件无留存,收到邮件大部分系发给张敬明本人,其中有一封电子邮件是发给“李女士”。

  法院认为,本案系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主要应依据当事人之间是否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及当事人是否实际出资、实际行使股东权等事实作出认定。环球公司提供公证书欲证明张敬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与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赵建国讨论了有关公司回购股权事宜,上述电子邮件是从张敬明本人申请并使用的电子邮箱中发出,张敬明提出该电子邮箱是其工作单位公用、上述邮件不是其所发,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法院对张敬明否认该电子邮件系其所发的主张不予采信。张敬明所发的上述电子邮件表明其对其被登记为环球股东是知晓并认可的,现张敬明以工商登记资料上的字不是其本人所签为由要求确认其不是环球公司股东,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张敬明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鉴定费、公告费,合计人民币五千余元。(李宁倩 蒋慕锡 路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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