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了现场原因不明 高速上被撞索赔难 |
| 2010-07-13 10:23:32 来源:无锡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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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不能擅上高速,众所周知,一旦出了交通事故,行人要负事故责任全责,即使是有点补偿或赔偿,大多也是受害人同肇事车辆方面进行协商的,很少会走到诉讼程序。不过,7月12日宜兴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行人上高速被撞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中被撞伤的行人不是一般的行人,而是一名高速服务区的工作人员,且已是60岁的高龄。 记者在7月12日的庭审上了解到,此案中的受害人,也就是被撞伤至今还躺在床上的郭老太今年已是60岁的高龄了,家中有两个女儿,一个患有智障,另一个女儿已出嫁,家庭生活较为困难。为贴补家用,60岁的郭老太在宁杭高速太湖服务区找了一份保洁的工作,负责在服务区附近路边捡路人丢下的垃圾。2009年10月13日20点30分许,郭老太在宁杭高速由北往南方向145.5公里处,被赵某驾驶的一辆浙江牌照轿车撞伤,事后赵某开车将郭老太送到了附近的长兴医院救治。 由于事发后肇事司机赵某随即将老太送往医院救治,没有在事故现场标明任何标记,而且郭老太也说不清自己被撞时的情形。因为没有了现场,在交巡警方面出具的关于此次交通事故的证明上,也只是写到碰撞地点,事故原因无法查明。此外,该案还有不少争议的地方,事故发生时是否是老太上班的时间,出事地点是否是老太工作的范围之内,为何作为高速服务区工作人员到路边作业时,郭老太没有穿反光背心等。 由于案件的争议点还有很多,原被告双方证据不足,双方也不愿意接受调解,所以7月12日的庭审没有当庭宣判。审理该案的宜兴法院民一庭戴庭长接受采访时表示,该案看似简单,但很难去判,争议的地方还很多,特别事发现场没有任何的线索能反映事发时的情形,这对于事故责任的判罚是很重要的,所以结果择日再判。(金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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