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江花园业主追回517万物业费成全国判例 |
| 2010-06-04 09:33:42 来源:江南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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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江花园小区共有部分收益纠纷,近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一则判例。这起纠纷涉及到小区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界定、分配以及物业管理欠费能否抵消等争论已久的问题,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肯定的判例,对各地其他小区管理都很有借鉴意义。2日,无锡市锡山区法院专程向该小区业主委员会送达了司法建议函。 业委会:590多万收入跑哪去了 2002年11月,上海一家物业公司和春江花园小区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2007年12月下旬,春江花园小区业委会成立,2008年6月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作出的实施业主自治的决议,致函物业公司要求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当年7月中旬,双方协商达成移交协议,物业公司答应返还预收的物业管理费、各类押金等近230万元。但是,业委会在查看移交清单时发现,物业公司在 2004年至2007年间收取的小区共有部分物业管理费596万元,都没有列入移交清单之中。此后双方交涉不成,业委会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物业:这笔钱弥补了管理成本 对于业委会的返还要求,物业公司表示共有部分的收入已弥补了物业公司的管理成本,也填补了小区部分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不存在可分配利润。 业委会有没有权利追讨这笔收益,共有部分收益如何界定和分配?物业公司能否对部分业主结欠的物业管理费行使抵消权?这些问题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办案法官介绍,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共有部分收益的归属和分配纠纷比较普遍,并且涉及小区居民人数多、影响广。加上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对共有部分的收入往往没有具体约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难度。 法院:这部分收益业主得七成 法院认为,业委会是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论侵害发生在成立前还成立后,业委会都有权继承其成立前全体业主的权利,也有权为全体业主主张权利。2004年至2007年间,物业公司对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管理的收益没有具体记载,收益数目相当巨大。在没有全体业主授权情形下,业委会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对业主的重大权利作出放弃;即使有放弃的意思表示,也是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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