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丈夫与“小三”同居 妻子获三万精神赔偿 |
| 2010-04-27 10:11:55 来源:现代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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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小三”长期同居,并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妻子伤心欲绝,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妻子的部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唐强和黄琳是一对再婚夫妻,两人在同一个单位上班,1995年两人先后与前配偶离婚,相同的经历让两人越走越近。2000年两人便开始同居,并在一年后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经常为小事吵得面红耳赤,唐强便于2006年向法院提出离婚,当时未获法院支持。据唐强介绍,黄琳还有疑心病,经常翻看唐的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甚而在唐出去会见客户时秘密跟踪。这些行为让唐强忍无可忍,他决定搬出这个家。 从此,唐强便很少回家,即使回来一次,拿了换洗衣物后就匆匆离开。这种局面让黄琳很窝火,但又相当无奈。黄琳说,有一次,她和几个小姐妹去逛街,发现她的丈夫和另一个女人在餐厅亲昵地吃着饭,那女人叫沈云菲,是他们单位的客户。两人有说有笑,很是开心。她很恼火,立马打电话叫弟弟过来。双方在餐厅吵闹起来还动了手,后来双方被带回公安机关做了笔录,公安机关对黄琳做出了行政处罚。 今年2月,唐强再次到南长区法院起诉离婚,黄琳同意离婚,但提出唐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异性非法同居给自己精神上造成极大损害,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75000元。 在审理中,黄琳向法院提供了两份证据,第一份是公安局对沈云菲的女儿所做的询问笔录,称唐强与自己的母亲自2007年6月起便居住在同一个房间。第二份是唐强与黄琳所签订的《协议书》,唐承认与沈长期同居。 法院核对各项证据后认为: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协议书》可以认定唐强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成立,黄琳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法院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由唐强向黄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2000元。(文中人名为化名) (陆媛 陆芳芳 如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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