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孕妇流产“清宫” 肇事人赔偿2000 |
| 2010-03-10 13:39:12 来源:无锡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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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有身孕的李菲(化名)在遭遇车祸后,身体无大碍,但是孩子没保住。事故第六天,李菲做了清宫术。因为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菲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肇事方给付5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但该公司以未造成残疾,车祸与流产无直接关联为由拒绝给付。该案引发各方关注,多名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日前,审理此案的崇安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肇事方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的同时,赔偿孕妇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2009年8月4日15时10分,已有身孕的李菲骑着电动自行车外出办事。当时她在非机动车道正常直行,急转弯的司机张某来不及刹车,手忙脚乱之间,汽车的前部撞到了李菲的电动自行车,李菲重重地倒在了地上,车辆也严重受损。交管部门在事发后认定司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菲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菲前往二院进行诊治,超声检查报告显示宫腔内见孕囊样回声,囊内未见明显胚芽等。第二天复查B超显示:胚芽胎心未见等,伤后第五天李菲出现下身流血,医院诊断为难免性流产,表明孩子已经流产。2009年8月12日,李菲接受清宫术。 身体恢复后不久,李菲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保险公司表示只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赔偿,因为本次交通事故与李菲流产不具有直接关联性。 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李菲因交通事故所受人身、财产损害,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李菲所提供的病历资料及法院向有关医疗机构的咨询,事发当天的撞击及X光检查会对胚胎产生一定影响,加速流产表现,故交通事故的发生及相关检查系流产表现的促发因素,赔偿义务人应承担李菲流产损失30%的赔偿责任,确定以赔偿2000元为宜。(金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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