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触礁遇上房屋经济账
2010-03-05 11:03:52   来源:江南晚报

  眼下,因婚姻破裂产生的房产分割案有增多迹象。采访中发现,婚姻触礁已让当事人焦头烂额,再加上房屋经济账,真是剪不断理还乱。

  纠 纷 索要房屋增值差价

  30岁不到的张强在锡城一家外企做营销主管,月收入万元。2006年他与周倩恋爱并步入婚姻殿堂。2008年8月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此后,双方多次就离婚事宜协商。周倩认为,婚后双方一直居住的房屋,房屋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法律最终没支持周倩的想法,而认为两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是张强婚前个人财产,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归张强个人所有。

  配偶转移房产欲独吞

  家住滨湖区的张丽已与丈夫分居8年,两人的离婚战也从去年初持续到现在。张丽与其丈夫结婚后经过20多年的打拼,不仅各自成就了一番事业,而且共同置下10多处房产,生活十分富足。尽管事业有成,但两人的感情在2003年就亮起“红灯”,开始分居生活。去年3月,正在双方协议离婚之际,张丽发现丈夫私自将他们共有房产中的5处秘密转移到了他哥哥的名下。于是张丽找到律师,将丈夫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最终追回了被丈夫转移的房产。   

  父母加入夺房战

  秦老汉是名退休职工,去年4月,儿子儿媳找他商量买房。秦老汉看儿子儿媳刚参加工作,生活压力较大,表示愿意支持。不久,小夫妻挑中一套住房,向银行贷款了一百万元,每月要还款9000多元,秦老汉每月借给小夫妻1万元。不想房贷还没还清,儿子儿媳就开始闹离婚。秦老汉心存不满,趁离婚诉讼尚未结束,就上诉法院要求判令儿子儿媳共同返还他出的近1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秦老汉的主张有理,这笔钱由小夫妻共同偿还。

  分 析 按揭买房分割最复杂

  房产分割是离婚诉讼中的常见话题,针对不同的案例,记者咨询了无锡市文方律师事务所的吕银良律师和东林律师事务所的陈师姱律师。

  吕律师说,离婚引起的房产纠纷时有发生,以三种情况居多:一是离婚时,为房产的私人部分和共有部分如何分割引起纠纷;二是由房产隐瞒、转移引发离婚纠纷;三是房产由一方父母赠送或资助获得,离婚分割财产时引起的纠纷。

  在第一种情况中,除了房子在婚前就由一方购得所以属于私人财产外,还有一种较为复杂的按揭买房情况。最近几年房价猛涨,按揭买房子已成潮流,这样的情况很多也很复杂。吕律师说,如果按揭的房产为一方在婚前购买,婚后由两人共同还贷,那么房产应视为一方的私人财产,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两人共同还贷部分,应视为两人共同财产。

  吕律师举例,如果婚前一方以自己名义购房,并付首付30万元,贷款的50万元由两个人在婚后按揭还清,房子现值100万元,那么夫妻的共有部分为除去首付之外的70万元。那么最终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付未得房一方35万元。至于贷款未还清部分,则应由取得房产方一方承担。

  如果房子为婚前夫妻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按揭购房,婚后共同继续支付按揭款的。这还需要房产证上没有名字的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出资过。对于双方婚前出资共同购买的部分,应当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分割。

  第二种情况则较为简单,婚后购得的房产,当属夫妻双方共有。但如案例中所描述,仍然不免有人为了想要独吞或者多占房产做一些“小动作”,例如故意隐瞒或转移财产等。“遇到这样的情况”,陈律师说,“我建议受害者都要努力去争取自己的权利,追回自己应得的一份”。

  对于第三种情况的案例吕律师表示,父母给儿女买房的时候由于没有书面凭证,没有明确赠与关系等,都会引发以后的纠纷。一般而言,父母在儿女婚前为一方购置的房屋,应当属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房产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后,则房产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除非赠与行为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否则父母不能随意收回房产。陈律师认为,总体上,如果没有明确的书面凭证证明房子长辈与小辈之间是否有赠予或借贷关系等,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房子就应该是谁的。不过由于现实生活很复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存在很大的裁量余地,因此还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提 醒 房子是大事,小凭证也别丢

  针对离婚诉讼中复杂的房产纠纷问题,法律界人士给出了一些建议:

  婚前约定。因房价过高,有的夫妻在结婚前就开始一起凑钱买房,婚前到底是一个人出钱还是两个人出钱,有没有家长的资金支持,如果没有书面记录,发生纠纷后往往说不清。最好有相关记录和约定。

  明确婚内赠予。无论房产是由父母赠予,还是夫妻共有房产的婚内赠予,律师都建议赠予双方可以对赠予行为进行公证,并且保留书面凭证,避免日后有纠纷。陈律师还补充说,最好明确赠予条件(比如婚姻顺利时给当事人住,离婚后房子就要收回),发生纠纷后房产赠予者可以更顺利讨要房产。

  转账付款,并妥善保管各类凭证。律师建议,夫妻购房时尽量采用转账支付的方式,这样可以使资金来源有据可查。另外,购房合同以及付款发票也要慎重保存。   (案例中人物均为化名)

  (见习记者于杰 晚报记者容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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