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摩托转让未过户 出险保险赔不赔? |
| 2008-09-08 09:27:05 来源:无锡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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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从一亲戚处转让获得一辆二手摩托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并仍以原车主名义在保险公司投保。之后,许某驾车发生事故,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近日,无锡市滨湖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许某赔付8500余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张某将摩托车转让给亲戚许某,但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之后,每年车辆的各种费用都由许某缴纳。2006年4月24日,许某又以张某的名义为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2006年4月25日起至2007年4月24日止。 2006年12月,许某驾车时将一行人吕某撞伤,交巡警认定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赔偿各项损失约一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许某赔偿对方各项损失计8500余元。赔偿之后,当许某拿着保单、缴费凭证等前往保险公司理赔时,结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许某向法院起诉后,保险公司又提出一项抗辩意见:即使是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张某来起诉,由于在吕某起诉许某的赔偿案中,吕某自愿撤回对登记车主张某的起诉,张某没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没有损失,保险公司也无义务对张某作赔偿。 法院认为,该车在2003年被张某转让给许某后,一直由许某实际占有、控制和支配,且保费由实际车主许某支付,因此许某是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是保险合同的利害关系人。由于在之前的民事赔偿诉讼中,吕某自愿撤回对张某的起诉,因此保险公司向许某理赔,并不存在再向张某理赔的可能,也就没有加重保险公司的责任,还体现了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符合公平合理的精神,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应向许某理赔8500余元。(记者小荣 通讯员龚甬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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