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市滨湖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奇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敬老院中一八旬老汉被另一八旬老汉打死,伤人者随即自尽。受害人家属怒告对方子女及敬老院,索赔二十余万元。法院最终判决侵害人子女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十三余万元。由于敬老院未经注册登记,开办单位在赔偿款十三余万元中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张老汉和黄老汉在敬老院里生活多年,关系一直不好,经常争吵甚至相互动手。敬老院在安排房间时有意把他们安排在不同楼层。去年5月某日凌晨,张老汉被人发现死在楼外;黄老汉则死在房内,身上有被打的痕迹。后据调查,发现是张老汉进入黄老汉房间,用拐杖猛击黄老汉的头部等处,看到黄老汉没声息后,张老汉跳楼自尽。而敬老院里有一名妇女白天负责烧饭,夜间睡在敬老院里,上半夜负责巡查两次,没有其他的值班保卫人员。于是黄老汉的家属将张老汉的继承人及敬老院一并告上法庭。诉讼中,敬老院一方认为黄老汉是被张老汉伤害致死,应由张老汉一方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张老汉的法定继承人要在所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事情发生在敬老院,敬老院在安全制度的建设方面存在不足,下半夜发生惨剧时没能发现阻止和及时送医救治,工作存在疏漏,敬老院的开办单位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容芊 甬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