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审结了无锡首起以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协会)为第一被告的保险合同纠纷。由于保协会在原告的保险单上盖了一个公章,原告认为迟迟得不到合理赔偿,是保协会与保险公司在客户投保过程中暗箱操作,要求保协会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原告的部分诉求被法院驳回。
2006年9月17日,陈先生驾驶摩托车与行人陈女士相撞。交巡警部门无法查证事发时陈女士是否行走在人行横道上,对事故不作责任认定。陈女士受伤住院治疗,事后将陈先生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应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判决陈先生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陈女士各项损失8.7万元。去年8月中旬,陈先生向保险公司邮寄理赔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但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答复。由于保险单上有保协会的印章,陈先生就将保协会和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出现在保险单上的保协会公章有段来历:2006年2月,市车辆所与保协会签订了《关于在我市部分农村摩托车登记发牌时实行“三者险”的协议》。约定从当年3月1日起为部分农村地区摩托车进行登记上牌,“三者险”与上牌同时进行,并委托保协会承担相应保险组织工作。由于是共保活动,填发的保险单由保协会签章鉴证后,车管所才视为有效保险凭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协会是受车管所委托,协助各保险公司组织承保部分农村摩托车的相关保险事宜。保险单上除了保协会的一个印章外,没有其他关于保协会的相关约定,印章的约束对象是保险业内部,仅起证明作用,不能以此表明与被保险人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而对所谓的暗箱操作、非法营利,陈先生没有提供出证据。最后法院驳回陈先生对保协会的诉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他8.7万元。(容芊陈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