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春节期间市区有限制许可燃放烟花爆竹
2010-02-03 09:34:19   来源:无锡日报
  锡政通〔2010〕2号

  为使全市人民欢度新春佳节,增加节日气氛,确保节日安全,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暂行规定》及《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2010年春节期间市区有限制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0年2月13日(农历除夕)6时开始至2月28日(农历正月十五)24时止,可以选择场地平整、开阔和人员、车辆较少等不易引发火灾火险和伤及他人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集市贸易中心、繁华街道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重要军事设施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场所及其周围50米内;(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和粮、棉、油、日用工业品等可燃物资仓库、露天堆场及其周围100米内;(三)山林、芦滩和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及其周围 50米内;

  (四)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教学研究单位等场所;

  (五)楼房的阳台、大型建筑屋顶。

  三、严禁销售、燃放、贮存、运输铁炮、手持花、拉炮、摔炮和未经批准生产的各类烟花爆竹。

  四、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销售烟花爆竹。

  五、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必须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在规定时间内经销(从2010年2月11日6时起至2月28日24时止);

  (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三)必须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销售场所禁止使用明火,配备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围贮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者,由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暂行规定》和《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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