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明珠网特稿:2005年末,国务院发布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精神,江苏省政府于去年8月份颁布了第36号令《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从2007年9月1日起实施。今年4月,无锡市政府出台《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对无锡市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7月10日,无锡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本次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情况作简要说明。
无锡市劳动局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凌建民向媒体说明《贯彻意见》的内容
按照国家和省部署,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将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贯彻意见》对我市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作了具体说明。改革后,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年龄、社会平均预期寿命、利息等因素,由国家统一规定,退休年龄晚,计发月数小,个人帐户养老金就高;反之,个人帐户养老金就低。这样,缴费基数、缴费年限、退休年龄等因素都将与待遇水平直接挂钩,从而通过利益和机制的引导作用,调动劳动者主动参保和持续缴费的积极性,建立起“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
为使新老办法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政策平稳过渡,江苏省规定了新老办法实行5年过渡的政策,在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足;高于老办法的,高出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发给。在贯彻中,我市按照从新兼从宽的原则,对扩面补缴、原农保转城保、被征地农民、原郊区统筹人员等,还相应规定了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以做好新老办法的衔接过渡。新的计发办法实施后,约50%左右缴费年限长、缴费工资高的人员,养老金将有所增加。(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