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将不得暗示医疗作用
2008-08-25 09:09:57   来源:无锡商报  

  消炎、杀菌、去痘……这些暗示或明示医疗作用的语言,今后将禁止出现在包括牙膏在内的化妆品标识上。从质监局了解到,《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下月起将正式生效,化妆品标识中将不能出现含糊标注,必须标注化妆品全成分表,所有化妆品不得明示、暗示医疗作用。此外,身份一直模糊的日化产品牙膏和沐浴露,也将正式列入化妆品行列进行管理。

  记者近日走访多个商场的化妆品柜台发现,依然有不少化妆品标注美白、去皱等功能,有的甚至声称经临床验证,某著名品牌的防晒霜则宣称可“防止日晒后所引起的肌肤红肿发炎、变黑等伤害”;某护手霜则对“手部皲裂、粗糙和冻疮有颇佳的效果”。在超市的牙膏柜台,记者看到包括一些知名牙膏在内的众多牙膏,干脆将其作用(疗效)列举出来,包括增白、除菌、防蛀等,一些甚至称可以治疗牙周炎、牙龈出血、口腔溃疡等口腔疾病,煞是诱人。

  此次《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明确了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不得标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此外,《规定》还要求化妆品必须标注全成分表,化妆品内含的所有成分都得标出来。这样,一旦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的过程中,出现过敏或不适的现象,相关部门便可以对照成分表,调查是否存在导致副作用的成分存在,以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同时《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化妆品定义为“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这就意味着牙膏、沐浴露等市民日常用品也将被列入化妆品行列。除了不能宣传疗效外,牙膏内含何种成分都得标出来。业内人士指出,牙膏一直被视为普通商品,被列为化妆品标识管理后,一些牙膏打擦边球宣传医疗效果的广告将得到有效控制。

  国家质检总局早在去年8月27日就出台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并定于下月起正式施行。但考虑到目前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国家质检总局最近发出通知,决定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原定的执法查处期也从今年9月1日推迟到明年10月1日开始,届时,违规者将被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张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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