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民李女士因为业务需要,通过快递公司向外地客户托运了一批货物,可是当货物抵达目的地后,部分货物损坏严重,直接酿成经济损失近万元。快递公司表示按照“递送合同”。只能赔偿李女士500元经济损失。但是,此举遭李女士拒绝。李女士认为快递公司拿出的合同有“霸王条款”之嫌。
李女士日前向本报记者反映,今年3月11日她委托快递公司托运了一批有机玻璃价格牌,数量共2685只,分别发往宜兴、常州等10多个城市。可是,当价格牌送至目的地时,收货方反映货品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并及时向她传送了毁损照片。据李女士统计,共毁损了988个价格牌。占托运总数量的37%,按当时制作单价10元/只计算的话,直接损失金额9880元。然而,当李女士将毁损情况向快递公司反映后,对方表示只能接受500元的损失赔偿。
李女士认为,快递公司自身拟定的“递送合同”,其实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旨在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这种合同有“霸王条款”的嫌疑,李女士作为一名消费者,要求按照国家《合同法》来进行赔偿。而该快递公司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公司“递送合同”的事先声明,500元已经是最高赔偿了。这位负责人还认为,李女士也应该为货物的毁损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因为按照“递送合同”规定,易碎品是不能进行托运的,而李女士托运的有机玻璃价格牌属于易碎物品的范围。
李女士则称,物品发货那天,她曾联系过其他两家快递公司,但是对方得知托运物品属于易碎品时就回绝了。只有这家快递公司在了解情况后直接派业务员上门,当时李女士还不放心地提醒业务员多加注意,接货的业务员告诉她“只要贴上‘易碎品’的标签就没问题了”。谁料,这批后来贴上“易碎品”标签的货物,到了目的地后却是“面目全非”。目前,李女士对快递公司的解决方案很不满意,她称将考虑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缪苗 钱久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