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没有及时撤销合同,结果导致原本吃亏的一方不得不按照合同,买下亏损的饭店。日前,江阴法院西石桥法庭审理的一起案件,给一些不注重维权期限的人们敲响了警钟。
2005年7月,经营饭店生意的徐兴因为饭店常年亏损,急于出售,于是通过朋友找到李平。徐兴谎称饭店经营的利润相当高,于是在当年的8月,双方以20万元的价格签订了转让合同,李平当即支付了10万元转让款,余款分二年偿还。然而一年后,饭店生意十分萧条,同时李平也得知上了徐兴的当,于是李平拒绝支付剩余的10万元应付款项,但是他却没有提出解除合同。
2008年3月徐兴因李平拒付转让款起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判令被告李平支付10万元转让款。李平提出反诉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已付转让款10万元。本案中,原告徐兴隐瞒真实的经营情况,确实构成欺诈,李平依法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李平并没有及时行使撤销权,而行使撤消权的时限是一年。因此,原告徐兴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对李平的反诉请求予以驳回。(汪雄 敏晓 久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