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的保安和新房装修的工人,都是为业主服务的,本该和平相处,却为了一张出门证拔拳相见,结果装修工头破血流。日前,无锡市滨湖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赔偿案,装修工由于寻衅在先。对自己的受伤承担了主要责任。
杜某在某小区装修,而李某则是小区保安。2007年7月的—天清晨,杜某买菜后返回小区,因为未能出示出门证,与李某发生了口角。心有不甘的杜某随后召集了几个工友,再次找到李某,争执中李某被踢倒在地,他起身后从门卫室中拿出一个啤酒瓶砸在了杜某的头部,一场小小的纠纷演变成了流血事件。
法院审理查明,按照物业公司管理规定,装修工人须在进入小区时将出门证放在门卫室,离开时带走。当天杜某出门买菜时忘记取走出门证。法院认为,李某按照要求让杜某出示出门证属于正当履行保安职责,杜某本该积极配合j说明,现杜某反而纠集工友寻衅,以致在与李某的扭打中受伤,杜某本人应付主要责任;李某在争执过程中也未能冷静处理,而是持啤酒瓶砸伤杜某,应负次要责任。法院为什么判杜某付主要责任呢?承办该案的法院解释说。根据《民法通则》: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理论上称为“过失相抵”。本案中杜某的受伤虽然是李某持啤酒瓶砸伤的,但事情的起因却是杜某纠集了工友寻衅在先,并将李某踢倒后才产生后果的,因此杜某自身的行为是引发损害的主要原因,理应承担主要责任。(秋娟 甬钰 久钢)